典当须知
日期:2023-6-20 来源:银剑典当 标签:典当须知 银剑典当行
1.当票由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2.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3.当物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使用或处分当物。当物在典当行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应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6.典当行可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分别不得超过当金的42%、27%和24‰。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7.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8.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9.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当票遗失须由当户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