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剑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介绍
日期:2023-8-18 来源:银剑典当 标签: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一、什么是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凭证交付典当行占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办理流程 一般分五个步骤:订立合同、办理登记、发放当金、收回当金、解除登记。 不同的财产权利质押有不同的办理流程。 (一)下列11项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全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流程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登记是登记系统的基础,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动产担保权利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动产 融资有关合同的全部信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 记或注销登记。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 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 ,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3、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登记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 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以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 交易风险。 5、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 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6、所有权保留登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 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 系中最为典型。 7、保证金质押登记 保证金质押是指银行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 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抵消债务,达到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保证金质押登记以互联网电子登记公示方式透明质物的权利状况,弥补转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护各 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8、存货质押登记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向债权人出质,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 。存货质押登记通过明确存货的权利关系,使交易主体了解存货权利变动过程的权利负担,避免权利争议,有效防范重复质押等风险。 9、留置权登记 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 10、动产信托登记 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约定目的,对动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类信托活动。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11、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而设。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 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担保状况,预防权利冲突。 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和权利在此处登记。若将登记系统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 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质押典当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典当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四)《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 效; (五)《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到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 生效; (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典当的,应当到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质 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八)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典当的,应当到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 (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公司债券 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户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典当的,当户和典 当行应当办理背书手续。 三、约定第三人提存。 (一)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 ,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典当的,股票典当后,不得转让。但经当户和典当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当户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行提前偿还当金或者向与当户约定 的第三人提存。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典当后,当户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当户和典当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当户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典当行提前偿还当金或者与当户约定的第三人提存。